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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26日 08:23  点击:[]

建筑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做到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加强培养力度,突出发展重点,严格程序和标准。坚持以在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骨干和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为工作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五条 按照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目标要求,紧扣加强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主线,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切实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总支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所在党支部提交至少一篇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所去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转入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学生在最近一个学期或学年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前50%(含50%)、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优秀成绩(85分及以上)、民主测评得票率高于50%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分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学院党总支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会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发展对象表态发言。

 

第二十二 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在一周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总支审议。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收到党支部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议并填写审查意见,在一个月内报校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前,学院党总支应当指定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校党委汇报。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总支举行,可按学期、学年度集中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校规,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直属党组织审议和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议)。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及要求与预备党员审批一致。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 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院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归档或转出时需检查材料是否完备,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 条本细则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学院党总支

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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