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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类课程学生课堂纪律条例

2019年01月21日 10:55  点击:[]

为规范设计类课程教学,严格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特制定设计类课程学生课堂纪律条例,经建筑学院2004年第1次院务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

1、设计教学专用教学记录张贴在专业教室明显位置,每次课8:00、10:00、11:30由任课教师分别点名,一经点名记录,涂改无效;三次点名均不到,按旷课4节处理;两次点名不到,按旷课2节处理。每周累计点名不到次数4次,按1节旷课计。除按学生手册规定的办法执行外,累计旷课次数超过18节该学期该课程成绩按补考成绩计。

2、学生在上课时间向任课教师请假可以进入资料室查阅图书资料,未经请假点名不到记入记录;未经辅导教师特别许可,每次课堂时间在资料室不得超过1节课(45分钟)。

3、设计类课程上课时间和课间严禁学生在教室内听音乐(包含禁止戴耳机和利用音箱);严禁学生利用教师未对其辅导的时间玩游戏;严禁学生设计课时间接听或拨打手机;严禁利用设计课时间学习其它课程。

4、设计类课程鼓励学生之间的设计交流,但禁止学生课程时间在教室谈论与设计无关的话题。

5、班主任或学生干部利用设计类课程课间时间(指9:40—10:00)布置班级有关事宜需向辅导教师告知。

6、除佩戴学校教学督导证件和佩戴院教学巡视证件的教师外,其他人员不得在设计类课程上课时间进入学生设计教室。

7、本条例须张贴于专业教室前方明显位置。

上一条:关于加强建筑学院教学秩序的若干规定 下一条:建筑学院教学质监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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