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监考安排由教务员根据以下原则安排监考人员,经分管教学的副学院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
1、主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担任。
2、监考由在学期内不担任讲课类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师担任,按见习助教、助教、讲师、副教授的顺序安排。如果需监考人次超过以上人数总数,则超过部分再按以上顺序安排。
3、学期内义务监考次数为见习助教4次,助教3次,讲师2次,副教授1次。教授不安排监考任务。
4、对每次期末考试超过规定义务监考次数的部分学院内支付等同于该学期1学时的酬金。
5、同职称人员监考次数的平衡在学年内考虑。
本规定经学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