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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教师外出参加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规定

2018年12月26日 17:10  点击:[]

为鼓励、支持、规范教师外出参加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建筑学院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我院教师外出参加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建筑学院在岗教师离开学校所在地,赴国内各地参加与我院所设学科、专业名称及方向一致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的专项活动,包括:

1、上级部门组织的指令性教学、科研业务活动。

2、教学与学术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会、学科(专业)教学指导(评估)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学术研讨会、年会、教师研修等活动。

3、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安排的专题学习、培训。

4、受邀外出做学术报告、演讲。

5、学科建设、科研、教学所必需的调研活动。

二、审批程序

1、教师持参加有关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的正式通知或邀请函,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经教研室主任签署同意意见,提交院长审批。

2、院长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考虑申请人教学科研状况和学院经费实际情况,批准教师的申请,方能参会。

外出参加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的教师,应本着勤谨、忠诚的治学态度,珍惜学院提供的条件,充分利用机会和时间,交流提高,扩大我院正面影响。

三、经费报销

1、交通、住宿和会务费等各项开支标准,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的开支以及超标开支,由参会者本人承担。

2、需要从学院经费账户支付费用的,教师持经批准的申请表,办理财务借款手续。结束活动返校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的有效范围一般包括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由教师本人科研经费支付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四、会后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返校2周内,应在教研室、学科或学院范围内作专题交流。

交流内容应包括会议概况、会议主要内容、主要学术观点(学术新见解、新进展)及参会受到的启示与思考。汇报交流会由教研室负责人或学科方向负责人主持。内容涉及全院的,在学院教师会议上汇报。

汇报交流活动结束,应形成简要的书面信息(包括汇报交流人员、交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由汇报交流主持人签字并按照教学活动或科研活动分类,交学院教学秘书或科研秘书存档(见附表2)。同时将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和情况报告表电子版发至教学秘书邮箱存档。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新闻报道规定发布。

学院经费资助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资料,归学院所有,参加活动的教师,应将活动所得图书、资料提交学院图书资料室,供存档借阅。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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