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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考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9年01月21日 11:17  点击:[]

基于考试环节对学风和教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我院监考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对教职工监考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监考工作组织

(1)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院监考工作由教务办统一组织与安排。考试前一周,教务办通过教务专栏发布本学期监考工作安排,同时通过信箱通知每一位相关的我院教职工。监考人员见通知后到教务办公室领取《考试日程表》及监考标志等。如果因工作需要,不能准时监考,必须提前报院领导批准,并自行找好更换的监考教师后通知教务办备案。

(2)考查是随堂考试,任课老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时间自行确定好考试时间、找好监考老师、借好教室并报教务办备案。

2.监考人员职责

(1)应提前20-30分钟进入考场。核对考试人数,按照院里所发学生名单重新调整考生位置。宣布考试纪律,提醒学生清除桌洞里的东西。提前1-2分钟分发试卷并记下发卷数。

(2)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必须佩戴标志胸卡。

(3)检查学生考试证及身份证。无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如发现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中记录下姓名、班号。

(4)督促和要求考生在答题前必须在试题纸、答题纸上先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收完试卷后应当场负责清点试卷数,切实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

(5)考试时,监考教师除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外,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题中的其他问题一律不作回答。

(6)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接手机、看书、看报,不能无故离开考场。收完试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数,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

(7)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将考场记录送考务办(考务办地点见院教务栏通知)。

3.奖励与处罚

(1)我院教职工每学年均应至少监考2次。不足2次的教师每缺少一次扣发奖金50元。超出2次的教师每多监考一次增发监考费10元奖励。任课教师监考自己的课程,只计监考次数,不发监考费。不在岗的教师不担任监考任务,有巡考任务教职工监考基数为1次。

(2)我院教职工必须严格按教务办安排认真准备和准时到场参加监考工作。无故不按教务办安排参加监考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扣发奖金500元。

(3)我院教职工必须准时到考场,按要求组织和监察考试全过程工作。迟到五分钟以内者,取消本次监考的监考费。迟到五分钟以上,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累积此类教学事故次数超过三次时,扣发奖金100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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