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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学院教学秩序的若干规定

2019年01月21日 10:55  点击:[]

为加强本院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规范本院教学活动,特制定本规定,经2004年建筑学院第一次院务扩大会议通过,从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

1、本院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和下课后实行打卡,在第5、10、15周由院教学检查小组分别统计三次,若迟到时间在3分钟以内,迟到1次扣课时费50元,迟到2次扣课时费100元,3次以上(含3次)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理;若迟到时间在3分钟以上,第1次扣发课时费100元,第2次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理。有迟到记录者院内教学评价不能得优。

2、教师临时调课必须履行调课手续,至迟上课前1天办理调课手续,由分管教学的院长或院长助理审批,教师本人报教务处备案。事情突然,来不及履行手续者,设计类课程和美术类课程向教学组长临时请假,其余讲课类课程向请假,均需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留院备案。

3、课程不得随意找人替代,因事因病请假代课需经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院长或院长助理书面批准。未办理书面请假代课手续而代课,双方均按院内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次扣除课时费100元,院内教学评价不能为优。

4、设计类课程和美术类课程学生考勤专用教学记录张贴在专业教师和美术教室内;在院馆开设的讲课类课程教学记录张贴在上课教室内。教师上课必须点名考勤,并在教学记录上据实填写。

5、在院馆上课的课程教学记录由学工组和教务室一起在第5、10、15周统计3次,其它院开设课程的考勤情况由教务员在第5、10、15周向任课教师索取。由学工组和教务室根据统计情况向院务会议根据学生手册和本院的管理规定做考勤情况和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经院务会议讨论后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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