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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教师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修订)

2023年09月01日 21:00  点击:[]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环境与秩序,进一步稳定并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根据《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修订)》,以及《建筑学院关于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建筑学院关于促进教师严格遵守教学规范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院工作的实际,对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规范教师、学生考勤,以及迟到、早退、旷课等教学秩序。细则如下:

第一条  任课教师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进行授课,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请填写课程调整申请表,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二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第一责任人,对教学秩序具有直接管理责任。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对学生进行考勤,检查学生听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任课老师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两节连上的理论课程,必须按照规定保证课间休息。四节连上的设计类课程最多允许提前10分钟下课。

第四条  教师应提前5-10分钟到达课堂,非课间时间不得离开课堂,特殊情况离开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遵照《烟台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2007]146号)执行。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不足5分钟;无故中断课堂教学(如接听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在一学期内,教师无故旷课一次;授课期间拨打手机或多次接听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累计旷课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遵照《烟台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视事故情节和责任人认错态度,给予本部门内通报批评、报人事处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报教务处备案。并作为提职、提级、年终考核参考条件,取消当年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评选资格。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视事故情节和责任人认错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2-3个月的岗位津贴,计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一年内不得参加提职、提级,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事故情节和责任人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扣发6个月以上直至一年的岗位津贴,计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两年内不得参加提职、提级,并取消两年内评优资格以及申报各类教学奖项资格。如有关部门认为事故责任人不再适应担任现有工作,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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