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规范学生出勤,保障课堂环境与秩序,根据《烟台大学学生手册》,以及我院课程管理相关文件,特制定此文件,细则如下:
第一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负责人,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对旷课达到处分要求的及时上报。学生会、学工部门、党政领导定期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第二条 学生应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室。成绩考核时,学生迟到或者早退,每次扣5分,旷课一次扣1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累计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实验课和实习等实践环节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者。
第四条 无故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6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4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2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8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两周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