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调、停课管理办法。
1、校历是我校授课、停课的基本依据,教学时间应严格按校历规定执行。
2、课表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执行计划制定的,它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是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排定的课表属于法规化。根据“教师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教师必须按教务处制定的统一课表上课,任何人不得自行变动。
3、只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临时调课,但须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1)任课教师因公参加政治公务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参与的活动;
(2)教师因病或家中有重大紧急情况(意外事故)不能坚持上课;
(3)因教学要求,在教学过程中需更换教学方式(如讲课与实验、上机互换)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方可申请调课;
(4)担任各种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的教师必须出席的相关学术会议;
(5)承担科研(教研)项目的教师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紧急重大问题;
(6)学院院长认为可作为调课理由的情况。
4、调(停)课的处理
(1)课程表排定后,在开学l-2周内和期末考试前2周内,不办理调、停课手续,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2)每位教师一学期内最多允许办理2次调课手续,总调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3)当须调课时,首先考虑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代课有困难,必须换课或另找时间补课时,应确定换课或调补课时间,同时填写《烟台大学调课申请单》(一式两份),并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它说明材料)到学院(部)办理审批手续,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调停课,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调停课单一式两份,加盖学院教务的印章,一份报送教务处,一份留存学院教务存档。
(4)需要补课的,请到学院办理网上教室借用手续。
5、凡发现未经批准而自行变动、调、停课或自行托他人代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档案。
6、教务办每学期公布一次教师调、停课情况,作为教师教学考评的参考依据。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