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工作条例(修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专家任职条件
第一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学工作。
第二条 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尽职尽责。
第三条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
第四条 熟悉学校以及学院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律和特点。
第五条 熟悉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
第六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学生评教成绩排名均在本单位前1/2。
二、专家的选聘
第七条 学院督评专家由各专业推荐,报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备案。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督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并应有一名秘书负责工作联系。
第八条 校级督评专家可以兼任学院督评专家;学院除分管教学领导外其他党政领导不担任院督评专家。学院教学督评专家组组长由本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担任。
第九条 学院督评专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个别专家人选,并将调整情况报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备案。
三、院级督评专家的工作
第十条 院(部)主管教学领导负责本单位督评专家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教师开出的课程进行全覆盖督导,并对青年教师进行重点指导。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本单位日常教学秩序,重点检查学期初和“节日长假”前后的教学秩序,巡视检查本单位各种考试、实验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工作,了解教风、学风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教学或教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各教学环节及学年教学工作评估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检查记录,撰写检查报告,向学院和老师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组织召开本单位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落实解决。
第十五条 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督评专家开展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并由学院(部)存档,每学期末上交记录文件和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撰写提交工作总结,并对今后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的待遇
第十八条 各项教学督导与评价活动折算成学时数,按学时每学年一次性计发督评专家课时费,工作量折算如下表。要求各项督导工作认真完成并填写相关记录文件,工作量计算时以上交文件为统计依据,未完成规定工作量则相应折扣,超出工作量暂不予统计。